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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朔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风险揭示书 合格投资者承诺书 网上交易服务协议 自然人投资者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网站风险提示与隐私声明 投资者信息变更告知提示
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投资有风险。当您/贵机构认购或申购【】私募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投资风险。您/贵机构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和《【】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充分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本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一、基金管理人承诺

(一)上海朔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朔阳资产”)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朔阳资产向投资者声明,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三)朔阳资产保证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前已(或已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已向私募基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明确要求)的制度安排以及投资者的权利。

(四)朔阳资产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基金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风险揭示

(一)特殊风险揭示

1、本基金合同是基于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而制定,朔阳资产对合同指引相关内容做出了合理的调整以及增加了其他内容,导致存在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的风险。

2、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代销机构”)募集本基金,可能存在代销机构违法违规地公开宣传基金产品、虚假宣传基金产品、以保本保收益引诱投资者购买基金产品等导致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受损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运营服务事项外包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包机构”)办理,因外包机构经营风险、技术系统故障、操作失误等,可能使得外包事项发生差错,给本基金运营带来风险。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可能存在本基金因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履行备案,导致基金财产不能进行投资运作的风险。

(二)一般风险揭示

1、资金损失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财产中投资者认购资金的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根据《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规定,本基金的风险等级为【】,风险较高(最低为R1,最高为R5),适合风险承受能力在【C4 和C5 级】的合格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申购/认购。

2、基金运营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及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对此应充分知晓,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

3、基金赎回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预计存续期限为 【 不定期 】 。

【但在投资者取得本基金份额确认之后的N个月内(以基金合同为准),投资者不可赎回。投资者应自行承担本基金财产份额在上述期限内不可赎回并因此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因流动性不足而导致个人其他财富损失及相关机会成本损失的风险。】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由于存在巨额赎回及延期支付等限制性条款,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份额不能赎回带来的流动性风险。根据实际投资运作情况,本基金也有可能提前结束或延期结束,投资者可能因此面临委托资金不能按期退出等风险。

4、募集失败风险

本基金的成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对此承担责任的方式有: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确认基金无法成立)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5、税收风险

契约型基金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财税[2016]140号”“财税[2017]2号”“财税〔2017〕56号”“财税〔2017〕90号”等文件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包括私募投资基金在内的资管产品,在其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将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为此,自2018年1月1日起,在本基金的净值估值中,将体现上述增值税(含相关税费附加,下同)的计提影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条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因此,上述增值税税负(如依法确定并产生后)实际仍由相关基金财产暨投资者承担。

自2018年1月1日起,基金管理人将按上述税收政策文件的要求为本基金计提并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缴纳增值税是一个新生事物,基金管理人不排除未来相关税收政策(含具体实施细节)仍有相应变动的可能;也不排除在具体的执法实施过程中,不同主体对此存在不同的判断认知。投资者应依照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知悉并承担与基金财产投资相关税收有关的税务风险。

(三)基金投资相关风险揭示

1、市场风险

2、基金管理人管理风险

3、流动性风险

4、特定的投资方法及基金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5、操作或技术风险

6、基金本身面临的风险(法律及违约风险、购买力风险、管理人不能承诺基金利益的风险、基金终止的风险)

7、相关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经营风险

8、关联交易风险

9、净值波动风险

【10、其他风险 】对本部分内容,投资者应详细阅读基金合同第二十章的具体内容,清楚了解上述各项风险。

(四)不同基金业绩不可进行直接比较的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履行自身的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对自身管理的各基金产品进行公平交易。但由于不同基金的成立日期不同、投资范围不同、财产规模不同等因素,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本基金在投资收益或投资风险方面,必然会优于或等同于由基金管理人和/或其关联方管理的所有其他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和/或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基金产品未出现投资损失或投资收益未达预期的情况,并不意味着本基金也必然不会出现投资损失或投资收益未达预期的情况。投资者应对此知悉并承担相应的风险,投资者不能因本基金投资收益劣于朔阳资产及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类似基金产品而向朔阳资产提出任何损失或损害补偿。

(五)利益冲突风险提示

基金投资者知悉,在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和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些利益冲突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同一基金管理人不同基金经理管理的不同基金产品,在独立决策后产生的反向交易;同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开展不同业务类型产生的利益冲突;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含其员工)可能以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交易等,该等冲突可能会不利于本合同项下的基金产品,也可能使本合同项下基金产品在投资运作时暂时受限,进而可能会发生损失等。对此,基金管理人保证做到公平交易,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恶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利益,不恶意掠夺基金投资者的商业机会,以基金投资者利益为优先,着力减少利益冲突,并严格制定和遵守内部的合规流程,遵守相关业务隔离制度,做好投资决策的留痕。在此基础上,基金投资者同意对可能存在或发生的利益冲突情形及相应后果予以豁免,基金投资者在此确认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等可能进行与本基金类似的投资并合计持有某上市公司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达到该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的5%。基金管理人其后进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等操作时将受到相关法定限制,对此可能造成基金净值的波动和基金投资者的损失。基金投资者对此已充分认可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投资风险。

(六)其他风险提示

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与政策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等。其中,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此外,依照“风险”作为一种“可能性”的固有属性,任何风险揭示,包括基金合同第二十章与本《风险揭示书》所揭示的事项均无法穷尽未来可能出现的所有风险,投资者参与私募基金投资仍可能面临其他会造成损失的不确定因素,此事项仍属朔阳资产需要揭示的重要风险。

三、投资者声明

作为该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本人/机构已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自愿承担投资该私募基金所面临的风险。本人/机构做出以下陈述和声明,并确认(自然人投资者在每段段尾“【________】”内签名,机构投资者在本页、尾页盖章,加盖骑缝章)其内容的真实和正确:

1、本人/机构已在基金募集机构讲解《私募基金合同》主要条款基础上,仔细阅读了私募基金法律文件和其他文件,充分理解相关权利、义务,本私募基金运作的方式、会涉及到的各项风险及其各自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________】

2、本人/机构知晓,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当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________】

3、本人/机构已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的官方网站(www.amac.org.cn)查询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并将于本私募基金完成备案后查实其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相关信息与划款账户信息的一致性。【________】

4、在购买本私募基金前,本人/机构已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并已按照募集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了相关证明文件。【________】

5、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________】

6、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________】

7、本人/机构知晓基金募集机构充分说明的投资冷静期安排以及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如监管明确要求)以及在投资冷静期间内的权利。【________】

8、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十一章 “基金的投资”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________】

9、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十七章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中的所有内容。【________】

10、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章 “风险揭示”及本《风险揭示书》中的所有内容。【________】

11、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八章“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中的所有内容。【________】

12、本人/机构知晓,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________】

13、本人/机构承诺本次投资行为是为本人/机构自身而购买私募投资基金。【________】

14、本人/机构承诺不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不会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________】

15、本人/本机构知悉,基金募集机构受理单次私募基金认/申购申请,并不表示该次认/申购必然成功。认/申购基金份额的成功,应以收到基金募集机构发出的正式私募基金份额确认文件为准。

合格投资者承诺书

上海朔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人【】,身份证号为【】(或者本单位XYZ公司,住所为【】,法定代表人为【】),在此做出如下郑重承诺:

一、本人/本单位承诺(在下述三项中至少勾选/满足一项):

□ 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 ,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或

□ 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投资者标准 ,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或

□ 不完全符合上述《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投资者标准,但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标准 ,将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

【友情提示:建议如实填写。专业投资者的认购/申购手续可以相对简化;但后续需要您提供相关资产、收入证明的原件加以佐证。如果无法佐证的,将会要求您补充履行相关手续,影响您的认购/申购效率。】

二、本人/本单位承诺,将仅为自己的利益进行私募基金投资。本人/本单位的认购/申购生效后,相关基金份额的全部权益均将由本人/本单位享有,不会实际由任何其他人享有。本人/本单位不会以非法拆分转让的目的进行私募基金投资。

三、本人作为自然人,存在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存在能够实际控制本人的其他自然人,本人对自己的行为完全负责。【单位不做此项承诺】

四、本人/本单位承诺,用于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财产为本人/本单位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财产,并保证该等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不存在不合理的利益输送、关联交易及洗钱等情况,

五、本人/本单位承诺,贵司有权要求本人/本单位提供资产来源、用途及合法性的证明,对此进行尽职调查,本人/本单位愿意配合。

六、本人/本单位承诺,有完全及合法的权利委托贵司和相应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

七、本人/本单位承诺,自本函出具日之前的36个月内,本人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内,不存在任何不良诚信记录。

八、本人/本单位承诺,应贵司要求向贵司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前述任何文件、材料及信息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本人/本单位会及时书面告知贵司。

九、本人/本单位承诺,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在投资贵司管理的私募基金过程中,如出现违背上述承诺的情形,或因存在欺诈、隐瞒或其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陈述,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本人/本单位自行承担,与贵司无关。如贵司为此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本单位将向贵司予以赔偿。

特此承诺。本承诺不可撤销。

网上交易服务协议

甲方:使用乙方网上交易服务的投资人(“投资人”)

乙方:上海朔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由其认可的关联公司(“朔阳”)

甲、乙双方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网上交易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风险提示

1、甲方使用乙方网上交易系统,不可撤销地表明,甲方已完全了解(或同意)以下内容:

(1)网站刊载的各种《风险提示》及《隐私声明》,并对该等内容予以同意;

(2)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充分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投资人通过网上交易后,所应承担的与投资事项相关的权利义务及相应责任,由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定或根据相关合同文件加以约定。投资人对此不清楚的,应当在网上交易前通过合法途径向具有合法资格的律师、法律顾问、投资顾问等专业人士或相关机构(包括朔阳)进行咨询。

(3)投资人在网上交易后,即应由自己承担上一款表述的相应交易后果。

2、甲方应当在网上交易前完成网上交易注册流程并完成实名制验证,网上交易始得开户,即开立了网上交易的基金账户及交易账户。在实名制验证前,甲方不能进行网上交易。

3、乙方已最大限度地采取了有效措施保护甲方资料和交易活动的安全。尽管如此,本着对投资人负责的态度,乙方在此郑重提示甲方进行网上交易仍然存在风险,该等交易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互联网是全球公共网络,并不受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的途径不是完全确定的,可能会受到非法干扰或侵入。

(2)在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未经许可的个人、团体或机构通过某种渠道获得或篡改。

(3)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他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数据错误等情况,从而使交易出现延迟、中断或停顿。

(4)互联网上发布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分析、预测性的参考资料)可能出现错误并误导包括甲方在内的投资人。

(5)甲方的网上交易身份可能会被泄露或仿冒。

(6)甲方使用的计算机可能因存在性能缺陷、质量问题、计算机病毒、硬件故障及其他原因,而对甲方造成的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造成影响,给甲方造成损失。

(7)由于甲方的计算机应用操作能力或互联网知识的缺乏,可能对甲方的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造成影响,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

(8)因甲方自身的疏忽造成账号或密码泄露,可能会给甲方造成损失。

(9)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其它风险。

甲方确认,认可上述风险是网上交易所不可避免的,并自愿在使用网上交易服务时对该等风险及可能据此带来的各种损失予以承担。

第二条 释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网上交易服务:是指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为甲方提供的,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下达交易指令、进行信息查询等方面的服务。

2、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甲方开立的记录其持有乙方所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额、份额变动情况及基本资料的账户。

3、交易账户:是指甲方开立的记录其通过乙方直销柜台或网上交易系统买卖乙方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及份额变动情况的账户。

4、基金认购:是指基金设立募集期内,甲方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基金申购:是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甲方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基金赎回:是指基金成立之后的存续期内,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人要求乙方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7、基金转托管:是指甲方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的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销售机构的交易账户的行为。

8、基金转换:是指基金存续期间,甲方向乙方提出申请将其原持有基金(下称“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乙方管理的其他基金(下称“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9、基金单位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10、基金累计净值:是指基金单位净值加上基金成立后累计单位派息金额。

11、T日:是指乙方确认的甲方提交有效申请的工作日。

12、T+n日:是指T日后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13、工作日: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或基金合同上载明的国家或地区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4、开放日:是指为甲方办理基金业务的工作日。

15、网上交易系统:是指乙方指定的基金交易系统。

16、业务规则:是指朔阳针对网上交易设置的一系列书面规则。

第三条 服务内容

本协议所述网上交易服务的内容包括账户开立、账户资料变更、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交易撤销、分红方式变更、交易密码修改、相关信息查询及其他乙方指定的其他业务。乙方有权决定服务开始、中止及结束时间;

为了改善用户体验,保障服务的安全性以及产品功能的一致性,乙方有权在必要时对网上交易服务的软件系统进行更新升级,包括但不限于:网页、图片、文字、音频、短信服务接口、软件界面、操作系统、数据库以及系统基础账户对应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货币类基金产品等。

第四条 甲方承诺

1、甲方已经了解并完全理解本协议提及的各种风险,并自愿承担该种风险及其可能导致的损失。

2、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了本协议中包括乙方免责条款在内的所有条款,并已准确理解其含义。

3、甲方同意,甲方发生实际网上交易的行为,将被乙方视为甲方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接受了所交易标的对应的全部法律文件内容。甲方自愿通过乙方的网上交易系统办理相关基金业务,并承诺上述业务视同甲方亲临乙方柜台办理。

4、甲方保证通过网上交易涉及的全部资金来源合法,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5、甲方保证在网上交易时,所输入的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并对此承担责任,如有变化,甲方应及时变更相关资料。因甲方未能及时变更有关资料所可能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6、甲方承诺独立使用本协议规定的网上交易服务,不与他人共享;甲方不利用本协议项下的网上交易系统从事基金代理买卖业务并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7、甲方确保其用于网上交易的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于因甲方的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甲方应自行承担其交易密码及银行卡支付密码的保密义务。凡是使用甲方密码所进行的一切委托及达成的交易,均被无条件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的有效委托,除非甲方能有充分的相反举证并经有权机关认可。甲方由于自己疏忽或其他原因而致使密码失密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己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9、甲方在发现或有理由认为存在未被授权的人正在或可能使用其账号、密码时,应立即与乙方联系,甲方承诺采取相应的保护、防范措施。

10、甲方承诺不以任何方式攻击乙方网络或破坏乙方系统,否则承担由此给乙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11、甲方对其各项网上委托及交易活动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承诺偿付任何因其违约而使乙方遭受的损失。

12、甲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13、甲方不使用信用卡及任何种类的银行卡进行透支买卖乙方所设立、管理的基金,否则引起的纠纷与乙方无关。

14、甲方承诺乙方保留或所得到的电子交易数据为甲方交易行为唯一有效证据,并承认其等同于书面签署之法律文件之效力。

第五条 乙方承诺

1、乙方遵守法律法规,并愿意受本协议的所有条款的约束。

2、乙方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的系统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措施符合监管机关的规定。

3、对甲方委托的网上交易,乙方对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保留并作为甲方交易行为的证明。乙方对甲方的账户资料、委托事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透露甲方在乙方登记的任何资料。但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关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甲方的有关资料不在此限。

第六条 其他特别提示

1、网上交易协议的签署提示:

甲方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网上交易开户前必须与乙方通过电子签名方式签订本协议。甲方在网上公布本协议内容视为本协议文本内容的要约,乙方通过电子签名方式点击同意视为承诺,本协议即完成签署,本协议对甲乙双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

2、支付业务提示:

甲方须依据业务规则及相关业务指南办理资金支付事宜。

3、业务确认提示:

甲方提交的开户申请分为基金账户开户和交易账户开户。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于T+1日经注册登记部门确认后方可确认成功与否。甲方T+2日可以通过网上系统查询确认结果。

甲方的交易申请与开户为同一天或次日提交的,交易申请是否成功取决于基金账户开户是否成功。当基金账户开户失败时,交易申请也将失败。

4、设备提示:

甲方应具备网上交易所必需的设备。

5、委托提示:

甲方网上提交的委托,以乙方的系统记录为准。

6、委托受理时间提示:

当日委托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为15:00。甲方委托申请的时间超出上述截止时间,则乙方视甲方的委托申请为下一个交易日的申请。申请时间以乙方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

第七条 免责条款

因下列情形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地震、火灾、台风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引起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脑故障。

2、因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问题造成委托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3、法律、政策重大变化,或乙方不可预测、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导致甲方损失的。

4、因通讯、网络中断、堵塞等情况致使无法及时通过约定的委托手段下达申请委托时导致甲方损失的。

5、因甲方设备或通讯故障或设备未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致使乙方未能按时或及时收到甲方申请信息,或者乙方收到的甲方申请信息不完整而导致甲方损失的。

6、因甲方对设备的错误操作和对有关信息的错误理解导致甲方损失的。

7、因甲方的故意或疏忽导致交易密码或银行卡支付密码泄露或遗失,由此导致甲方损失的。

8、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乙方免责事项。

第八条 协议生效及变更

1、在不损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乙方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本协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文本将公告于乙方的网站,或以其他乙方认为可行的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在修改通知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则视同甲方已经对本协议的修改时间及修改文本表示认可。甲方如有异议,可在修改通知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乙方申请停止网上交易服务,经乙方同意后退出本协议。

2、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业务规则等发生变更,本协议与之不适应的内容和条款自行失效,并按照变更后的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协议其他内容,依然有效。

3、本协议在乙方完成电子签名后立即生效,甲方在网上开户申请时,点击“同意”按钮,即视为完成对本协议的电子签名。

4、本协议在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

(1)双方以书面方式签订书面协议同意终止。

(2)甲方死亡或不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甲方撤销本协议项下设立的交易账户。

(4)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5)一方违约,另一方书面通知对方提出解除本协议。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自然人投资者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第一条 上海朔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朔阳资产”或“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并根据《个保法》、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则的规定处理自然人投资者个人信息。

第二条 本规则中的“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是指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第三条 朔阳资产遵循以下原则处理投资者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依照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处理个人信息,不以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

(二)以明确、合理的目的处理个人信息,并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在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内收集个人信息,不过度收集。

(三)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处理个人信息,公开本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处理个人信息时保证个人信息的质量,避免因个人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对个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五)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

(六)依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不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 根据《个保法》的相关规定,朔阳资产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向投资者告知以下事项:

(一)公司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名称:上海朔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普陀区铜川路699弄2号 中海中心A座3009室

联系电话:6278 0078

(二)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朔阳资产将仅基于以下目的处理投资者个人信息:

1、履行“认识你的客户”、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基金募集阶段的法定义务;

2、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法定义务;

3、履行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及信息报送法定义务;

4、履行基金募集过程中的各项法定义务(含基金备案);

5、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赎、信息披露及报送、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清算等;

6、履行风险管理、合规监控、合规检查、内部审计、违规调查、投诉举报调查等基金管理人的法定职责;

7、履行投资者资料保管等法定义务;

8、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朔阳资产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

除上述目的外,朔阳资产将不会基于其他目的处理投资者个人信息,除非已依照《个保法》的规定取得了投资者的个人同意。

(三)个人信息的处理方式

朔阳资产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处理投资者个人信息:

1、在基金募集、运作等阶段,收集本规则所规定、基金合同所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投资者个人信息;

2、对收集到的个人信息进行安全存储,并基于本规则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或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进行使用或加工(如必要);

3、基于监管要求或法定职责,或为履行基金信息披露及信息报送、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报送等义务,将个人信息向监管机构或其他法定职权部门(包括但不限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税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等)进行传输和提供;

4、为履行基金管理人的法定职责或法定义务,或为履行基金合同所必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私募基金服务机构提供份额登记、信息系统等《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相关服务,或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专业顾问提供与基金管理相关的专业咨询服务,由此将个人信息传输、提供给该等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处理;

5、为履行基金合同所必需,在必要时向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提供投资者个人信息,确保上述经纪商履行反洗钱等相关法定义务或职责;

6、在引入代理销售机构参与基金募集的场合,代销机构和朔阳资产分别各自均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依照《个保法》规定、本规则、代销合同的约定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该等信息;

7、对个人信息以保密和匿名化处理为原则,以公开为例外,公开必须以法律法规规定或取得投资者同意为前提;

8、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届满后删除投资者个人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9、《个保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方式。

(四)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

朔阳资产处理的投资者个人信息种类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出生日期、国籍、职业、职务等身份基本信息;手机、电子邮箱、通信地址、住址等通讯联络信息;风险测评结果、资产证明、收入证明、投资经历、征信信息/诚信记录等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程序相关的个人信息;税收居民身份等相关信息;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所需要的信息;各种告知、回访的录音、录像资料信息(如需要);相关基金查询网站/APP的用户登录信息;基金账户、银行账户等金融账户信息;基金份额数量、净值数据;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转让、质押、冻结等基金份额交易数据以及相应的资金划付流转数据(含费用划付);投资收益分配相关数据;基金清算相关数据;其他朔阳资产提供基金管理服务所必要的信息或法律法规要求朔阳资产处理的个人信息。

(五)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

朔阳资产遵循《个保法》规定的必要最短期限原则,并参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基金运作期间及基金终止之日起20年内依法妥善保管投资者个人信息。

(六)个人行使法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投资者可依法行使《个保法》第四章规定的法定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情权、决定权、限制权、拒绝权、查阅权、复制权、转移权、更正权、删除权、要求解释权等。

为了保证投资者法定权利的行使,朔阳资产已建立了投资者行使权利的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投资者可通过拨打本规则预留的联系电话便捷地与朔阳资产取得联系,及时提出个人诉求。

第五条 朔阳资产处理本规则规定的投资者个人信息系出于为订立、履行朔阳资产作为一方当事人的私募基金基金合同所必需或为履行基金管理人的法定职责或法定义务所必需,属于《个保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情形,无需另行取得投资者的同意。

如朔阳资产为其他法定目的或基于其他业务上的合理理由,另行请求投资者同意由朔阳资产处理个人信息的,朔阳资产将告知投资者并在取得投资者同意的基础上向其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在未取得同意前,朔阳资产将无法为该等投资者提供相应的资产管理服务。

除《个保法》、其他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有豁免规定的以外,朔阳资产处理个人信息应取得相关个人的同意,并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取得同意(单独同意、书面同意等)。

第六条 朔阳资产在此特别告知:朔阳资产将会处理投资者的银行账户信息、基金账户信息等金融账户信息,该等信息属于《个保法》规定的敏感个人信息。

朔阳资产处理银行账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投资者姓名;开户行;账户号;基金份额申赎、转让(如必要)相关资金划付流水记录;基金收益分配划付现金流水记录等,是基于履行基金合同项下,与基金份额有关的资金划付等相关义务的必要,除了对自然人个人投资者在基金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外,对其他个人权益不构成重大影响。

朔阳资产处理基金账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投资者姓名;基金账户号;基金账户登记的基金份额数量、净值数据;基金份额认购/申购、或赎回、转让、质押、冻结等基金份额交易数据以及相应的资金划付流转数据(含费用划付);投资收益分配相关数据;基金清算相关数据等,是基于履行基金合同项下,与基金份额登记、估值、份额交易、费用支付、收益分配、基金清算等相关义务的必要,除了对自然人个人投资者在基金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外,对其他个人权益不会构成重大影响。

第七条 如因基金份额继承、赠与等原因导致出现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投资者的,朔阳资产依据本规则所处理的该等投资者的全部个人信息均属于《个保法》规定的敏感个人信息。

朔阳资产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投资者的个人信息,是基于履行基金合同项下,因继承、赠与等原因而将基金份额以非交易过户形式转移至该等投资者名下相关义务的必要,除了对该等投资者在基金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外,对其他个人权益不构成重大影响。

朔阳资产将按照《个保法》的相关规定,在确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已阅读本规则并取得其书面单独同意和确认的前提下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投资者的个人信息,该等处理应经朔阳资产合规负责人批准并做好相应的记录留痕。

第八条 朔阳资产会采取措施,确保所处理个人信息的信息安全,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各岗位员工,尤其是涉及个人信息处理的员工严格履行相关保密义务;按最小知情原则控制相应的员工数量及授权范围;加强信息系统安全和授权控制;采取相应的加密、去标识化、匿名化等安全技术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各类个人信息的泄露、篡改、丢失;定期对个人信息处理情况进行合规审计;对员工进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教育培训;制定并组织实施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九条 朔阳资产遵循审慎、必要原则,原则上不向境外提供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确需提供的,将在对投资者个人信息进行去标识化、匿名化处理的基础上再向境外提供。

对经朔阳资产评估认为确需向境外提供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且不做去标识化、匿名化处理的,朔阳资产将向被提供信息的投资者告知境外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投资者向境外接收方行使法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等事项,并取得投资者的单独同意,在取得投资者的同意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方向境外进行提供:

(一)按照国家网信部门制定的标准合同与境外接收方订立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或经过《个保法》规定的其他法定程序;

(二)境外接收方已向朔阳资产举证证明,并使朔阳资产相信其处理个人信息能够达到《个保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标准。

若朔阳资产的法律地位被国家法律法规另有界定的(如被认为属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等),朔阳资产将遵守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应规定。

第十条 若处理个人信息达到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数量的,朔阳资产将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负责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以及采取的保护措施等进行监督。届时,朔阳资产将公开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并将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报送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第十一条 若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投资者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朔阳资产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通知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和投资者个人。通知包括下列事项: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投资者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信息种类、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

(二)朔阳资产采取的补救措施和投资者可以采取的减轻危害的措施;

(三)朔阳资产联系方式。

朔阳资产采取措施能够有效避免信息泄露、篡改、丢失造成危害的,可以不通知投资者。

第十二条 本规则中相关术语与《个保法》、投资者签署的基金合同中的相同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第十三条 若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或更新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或朔阳资产对本规则规定内容有所调整的,朔阳资产将及时修订本规则并以在网站发布公告的形式告知全体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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